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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通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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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公司专利申请需满足哪些条件?
注册商标申请方式的选择: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商标总局(办公地在北京)办理昭通商标注册事宜(中国商标法允许本国公民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另一种方式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来向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这样,会节省您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当然,对方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关于商标注册流程的相关内容,商标注册网顾问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
1、商标注册前的查询,顾问查询分析,将商标注册风险降到最低,商标查询后成功率(指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的多少)高,专业顾问建议你注册;成功率不高,顾问会提出修改建议来增加注册的成功率。如果不可行,则建议客户换个名字注册。
2、商标申请文件准备。如果您是公司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商标LOGO;商标要注册的类别(产品);如果您是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身份证(IDCard);商标LOGO;商标要注册的类别(产品)。
3、商标递交申请。资料准备完成以后,客户付商标注册费用,我们安排申请注册;
4、商标受理通知书。30天左右可收到由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如果顺利的话一年左右可以拿到商标的注册证书。商标审查过程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需一个月时间,实质审查约半年时间,公告期三个月时间,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时间。
商标申请日的确定: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商标申请注册的方式: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纸件方式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申请网上报送申请的,可以向商标局领取数字证书进行网络申报。以纸件方式申报的,商标申请日为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以网络方式申报的,以网络申报日为申请日。
昭通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首先,商标注册公司给打讲解一下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甲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工制品的老企业,其生产的“霸王”化工制品,在市场上有相当的认可度。因为公司扩建,把公司的不动产、设备和以“霸王”为核心的注册商标(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其中后两个商标注册后一直未用)作为无形资产用作贷款担保,后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为了清偿债务,甲公司的资产被强制出售,包括上述所提到的四个注册商标。其中“霸王”和“金霸王”商标权出售给丙公司,另外两小商标出售给姚某的工厂。
就本案例而言,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有必要先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联合商标;二是联合商标的转让限制。联合商标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叫做“主商标”,如甲公司的“霸王”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甲公司中以“霸王”为核心,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的注册商标属联合商标,应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整体转让给贵厂或者丙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无效。甲公司将“霸王”等联合商标分割转让,已经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所以姚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转让“大霸王”和“超霸王”商标的行为无效。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一、注册商标被撤销后是否有追溯力根据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撤销前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由被撤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许可证转让或者使用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昭通商标注册人应当赔偿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二、申请人可以以哪些在先权利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装潢权、网络域名权、自然人肖像权、自然人姓名权等。这些在先权利是基于民事法律获得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取得在先,并具有知名度,同时能够证明商标注册人在注册该商标时存在主观恶意,那么在先权利人可以依据其在先取得的权利申请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三、他人以享有著作权为由提交在后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是否可以撤销已注册商标著作权是基于著作权法产生的一项权利,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其权利本身无需办理登记即可享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仅仅是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材料,办理著作权登记本身无需实质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即著作权登记部门对著作权权利人是否为何人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权利归属另有其人,则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无。所以仅凭在后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之前的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权利,并依此撤销已注册商标,尚存难度。
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到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依法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才能依法经营。以公司名称变更为例,涉及到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所有含有公司名称的证照都需要变更,其中自然也包括昭通商标注册证。由于商标注册证在取得后往往会被企业束之高阁,因此其变更事宜也经常会被企业经营者忽略。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时,如果不及时进行商标注册证的变更,将会面临如下不利影响:
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发生名称变更后,如果企业不及时进行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变更,将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2、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无法提供直接使用证据。所谓撤三,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他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如果不想商标被撤销,就必须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而如果注册人的名义发生变更,必然无法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实际使用证据可能会不被采纳。这样势必会影响商标评审裁定结果,对注册人造成不利影响。
3、不便于商标管理和使用。由于注册人名义未变更,会造成公司各项证照持有人名义不统一,在办理招投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影响审批、增加工作成本。因此,当企业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时,一定要注意检查包括商标注册证在内的全部证照是否及时办理了变更登记,以免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及时换证,才能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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